(2016)豫142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恩重、刘秋洁、王爱琴诉孟祥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重,刘秋洁,王爱琴,孟祥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001号原告刘恩重,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秋洁,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爱琴,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祥民,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恩重、刘秋洁、王爱琴诉被告孟祥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恩重、刘秋洁、王爱琴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恩重、刘秋洁、王爱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恩重、刘秋洁、王爱琴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