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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芬诉被告刘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芬,刘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545号原告:王淑芬,女,1955年8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路,男,10岁。法定监护人:刘XX(系刘X父亲),48岁,农民,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谷XX(系刘X母亲),47岁,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芬诉被告刘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芬撤回对被告刘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淑芬负担。审判员  褚天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