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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艾某某、南某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南某某,张某甲,左某某,宋某某

案由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某,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个体户。因涉嫌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贾云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南某某,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良中,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管锋,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因涉嫌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23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左某某,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建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南某某、张某甲、左某某、宋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代理检察员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及其辩护人贾云杰,被告人南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良中,被告人张某甲、左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建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份至2014年4月份,被告人艾某某在郑州市区内,以5元的价格卖给河南中美纯水有限公司下设的水站老板张某甲中美纯水假水票2000余张,以6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甲中美蓝晶假水票1000余张;以7元的价格卖给河南中美纯水有限公司下设的水站老板左某某2200张中美蓝晶假水票、500张中美纯水假水票、2000余张森氏软矿泉假水票。其中,中美纯水假水票共计2500余张,每张水票公司向水站的销售价13元,涉案金额32500元;中美蓝晶假水票共计3200张,每张水票公司向水站的销售价14元,涉案金额44800元;森氏软矿泉假水票共计2000余张,每张水票公司销售13元,涉案金额26000元,涉案总价值103300元。2、2014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南某某在其经营的河南中美纯水558号水站内,从蒋勇处以5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张中美纯水假水票,于2014年2月上旬将其中的350余张以每张8.5元的价格销售给经营水站的张某乙;2014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南某某从蒋勇手中以5元的价格购买了300余张中美纯水假水票,后于2月底的一天以每张8.5元的价格销售给经营水站的张某乙350余张;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南某某从蒋勇手中以5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张中美纯水的水票,于2014年3月13日下午以每张8.5元的价格销售给经营水站的张某乙360余张;于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以每张7元的价格销售给经营水站的被告人宋某某800余张,其中,公司向水站的销售中美纯水水票的价格为每张13元,涉案金额24180元。2014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7时许,在南某某水站内,南某某从蒋勇手中购买10000张中美纯水假水票和10000张中美蓝晶假水票,后被新郑市公安局查获,涉案价值270000元。3、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其经营的河南中美纯水水站内,从蒋勇处购买了1000余张中美纯水无水票编号的水票后,从郑州市中州大道“一米阳光”商务楼的门店内购买了打码机,并用打码机往其中的100余张假水票上打码。2013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甲从蒋勇处购买了6000余张河南中美纯水公司惠生活假水票,后将其中的5000余张假水票以一百张真水票掺入假水票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比例混入河南中美纯水公司,每张公司向水站的销售价为10元,涉案金额50000元;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从被告人艾某某处以每张5元的价格购买了2000张中美纯水假水票并混入公司,每张公司向水站的销售价为13元,涉案金额26000元,以每张6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张中美蓝晶假水票并混入公司,每张公司向水站的销售价格为14元,涉案金额14000元,涉案总价值90000元。4、2013年6月份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左某某在郑州市区“河南中美纯水有限公司”下设的水站内,先后以7元的价格多次购买艾某某共计2200张中美蓝晶假水票、中美纯水500余张;后1500张中美蓝晶假水票倒卖给经营水站的刘某乙,剩余的卖给客户。2014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左某某到艾某某家中分两次以每张8元的价格购买了2000张森氏软矿泉假水票,后2000张水票倒卖给经营水站的宋某某。其中,每张森氏软矿泉公司向水站的销售价格为13元,涉案总价值63300元。5、2013年6月份至2014年4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在郑州市区内以7元的价格从南某某处购买了800余张中美纯水的假水票,每张公司销售价l3元,涉案价值10400元;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从左某某经营的水站内以每张8元的价格分二次购买了2000张森氏软矿泉假水票,于2014年4月份以每张9元的价格倒卖给经营水站的夏勇升2000张森氏软矿泉,剩余水票倒卖给冉某及客户,涉案价值26000元,涉案总价值36400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南某某、张某甲、左某某、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艾某某涉案数额103300元,系初犯、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南某某既遂数额为24180元,另20000张水票系未遂、系初犯、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涉案数额90000元,系初犯、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左某某涉案数额63300元,系初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某涉案数额为36400元,系初犯、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意公诉人提出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犯罪后具有悔改意愿及表现,建议从宽处理,适用缓刑。被告人南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2014年5月份20000张水票有异议,虽然该20000张水票是在他店内查出来的,但是是蒋勇放到他店内,他没有买卖,他当时不在店内,他让蒋勇拿走蒋勇没拿,后来蒋勇让他烧掉他没有烧掉,后来他交出来了,对其他无异议。认为量刑过高。辩护人的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014年5月份的2万张假水票应扣除,因双方没有协商价款及支付方式,票面没有金额,指控2万张价值27万元没有依据,仅证明该2万张水票存放在被告人处,该2万张水票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2万张水票没有流入社会,没有给公司造成影响。被告人表示认罪,已赔偿公司损失,取得谅解,公诉机关量刑过重,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建议判处缓刑。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告人涉案数额依据销售价13元计算与客观事实不符,在水站最终的价格是每桶6元,被告人已退赔损失,应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份至2014年4月份,被告人艾某某在郑州市区内,以5元的价格卖给河南中美纯水有限公司下设的水站老板张某甲中美纯水假水票2000余张,以6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甲中美蓝晶假水票1000余张;以7元的价格卖给河南中美纯水有限公司下设的水站老板左某某2200张中美蓝晶假水票、500张中美纯水假水票、2000余张森氏软矿泉假水票。其中,中美纯水假水票共计2500余张,每张水票公司向水站的销售价13元,涉案金额32500元;中美蓝晶假水票共计3200张,每张水票公司向水站的销售价14元,涉案金额44800元;森氏软矿泉假水票共计2000余张,每张水票公司销售13元,涉案金额26000元,涉案总价值103300元。2、2014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南某某在其经营的河南中美纯水558号水站内,从蒋勇处以5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张中美纯水假水票,于2014年2月上旬将其中的350余张以每张8.5元的价格销售给经营水站的张某乙;2014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南某某从蒋勇手中以5元的价格购买了300余张中美纯水假水票,后于2月底的一天以每张8.5元的价格销售给经营水站的张某乙350余张;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南某某从蒋勇手中以5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张中美纯水的水票,于2014年3月13日下午以每张8.5元的价格销售给经营水站的张某乙360余张;于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以每张7元的价格:肖售给经营水站的被告人宋某某800余张,其中,公司向水站的销售中美纯水水票的价格为每张13元,涉案金额24180元。2014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7时许,在南某某水站内,南某某从蒋勇手中购买10000张森氏软矿泉水票和10000张中美蓝晶假水票,后被新郑市公安局查获,涉案价值270000元。3、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其经营的河南中美纯水水站内,从蒋勇处购买了1000余张中美纯水无水票编号的水票后,从郑州市中州大道“一米阳光”商务楼的门店内购买了打码机,并用打码机往其中的100余张假水票上打码。2013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甲从蒋勇处购买了6000余张河南中美纯水公司惠生活假水票,后将其中的5000余张假水票以一百张真水票掺入假水票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比例混入河南中美纯水公司,每张公司向水站的销售价为9元,涉案金额45000元;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从被告人艾某某处以每张5元的价格购买了2000张中美纯水假水票并混入公司,每张公司向水站的销售价为13元,涉案金额26000元,以每张6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张中美蓝晶假水票并混入公司,每张公司向水站的销售价格为14元,涉案金额14000元,涉案总价值85000元。4、2013年6月份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左某某在郑州市区“河南中美纯水有限公司”下设的水站内,先后以7元的价格多次购买艾某某共计2200张中美蓝晶假水票、中美纯水500余张;后2000余张中美蓝晶假水票倒卖给经营水站的刘某乙、剩余的卖给客户。2014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左某某到艾某某家中分两次以每张8元的价格购买了2000张森氏软矿泉假水票,后2000张水票倒卖给经营水站的宋某某。其中,每张森氏软矿泉公司向水站的销售价格为13元,涉案总价值63300元。5、2013年6月份至2014年4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在郑州市区内以7元的价格从南某某处购买了800余张中美纯水的假水票,每张公司销售价l3元,涉案价值10400元;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从左某某经营的水站内以每张8元的价格分二次购买了2000张森氏软矿泉假水票,于2014年4月份以每张9元的价格倒卖给经营水站的夏勇升2000张森氏软矿泉,剩余水票倒卖给冉某及客户,涉案价值26000元,涉案总价值36400元。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南某某、宋某某、艾某某已向河南中美纯水有限公司做出赔偿,取得公司谅解;宋某某、艾某某、张某甲、左某某、南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2014年8月20日,张某甲到新郑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3年10月份,蒋勇给他大概1000至1500张假中美纯水水票,上面没有印水票编号,让他买个打码机,把票做的更加真实,他购买打码机往水票上打码,但颜色不一样,太假。过了两三个月的一天下午,蒋勇到他的水站给他送了6000张至8000张惠生活假水票,他只付给蒋勇6000元,蒋勇称水票是其在河北做中美纯水水标的厂里印制的,他把其中五六千张假水票以一百张掺二三十张的比例混进公司,剩余多少张他没有数,估计有三四千张,得知出事后都烧了,惠生活真水票一张9元。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5月份,艾某某共卖给他3000张假水票,其中2000张是中美纯水假水票(价格5元),1000张是中美蓝晶假水票(价格6元),艾某某称水票是其在印刷厂印的。2、被告人艾某某供述,2013年春节期间,他通过网上以7元一张购买100张中美纯水水票,水票的做工和颜色与真水票有区别,他担心卖不出去,就在去公司拉水往水站送水时,混在真水票里,把水拉出来后,再把多余的水卖给水站,公司没有发现这些假水票,他获利300多元。2013年4月中旬,他又通过网上以5元每张购买500张中美纯水假水票,他将其中300张以6元每张卖给左某某,给水票时,左某某看了看说是假的吧,他说能用,左某某称用用看吧,另外的200张,他混在真水票里从公司拉出200桶纯净水卖了。2013年6月上旬,他通过网上以3元每张购买1000张中美蓝晶假水票,将其中500张以每张5元卖给左某某,另外500张混在真水票里拉出水卖了。2013年6月底,他以3元每张购买1000张中美蓝晶假水票,后以5元每张卖给左某某。左某某购买他水票时,知道是假的,6元、5元的价格从公司买不出水票。3、被告人南某某供述,2014年1月份一天,蒋勇问他要不要中美纯水水票,5元一张,因为公司卖出的一张水票是13.5元价格不等,他将水票对比后,购买了1000张中美纯水水票,经宋某某介绍,他将其中300多张以8.5元每张卖给张相宏。2014年2月底,他5元一张购买蒋勇中美纯水水票300多张,后以8元每张卖给张相宏300多张。2014年3月份,蒋勇以5元每张卖给他1000张中美纯水水票,他以8元每张卖给张相宏300张,后以7元每张卖给宋某某800多张中美纯水水票。2014年5月初一天,蒋勇打电话给他送水票,店内汪某接受的,次日,他见是一整箱水票,他抽出一摸感觉是假的,蒋勇说是一万张中美蓝晶、一万张森氏软矿泉,他说票太假了,让蒋勇拉走,但蒋勇一直没拉走。真水票票号数字是打印上的,假水票票号是加盖上的数字。4、被告人左某某供述,2013年6月份,艾某某来他店内说,其手里有中美纯水的水票,问他要不要,他没有吭声,艾某某先给他了50张水票,并说,让他先用着,如果公司对这票没有说啥的情况下,他就用,如果公司说这票不行,他再把这票给艾某某,双方这次没有谈钱,后他把这水票交给公司后,公司没有觉察是假票,他就向艾某某买水票,他每隔两月就到艾某某家买500张水票,价格都是每张7元,但公司的价格是纯水11.8元、蓝晶12.8元,他共向艾某某购买500张中美纯水、2200张中美蓝晶,他将购买的水票卖给刘某乙1500张(其中300张纯水按照8元,1200张蓝晶换成1200张纯水水票再得到1200元),2014年5月公司查假水票时,刘淑萍退给他800张卖出的水票。剩下的水票他卖给客户了,还剩多少张他不清楚了。2014年3、4月份,艾某某称还有2000张左右森氏软矿泉票,让他看谁要,他问宋某某时,宋某某表示要,他先从艾某某处拿了1000张,宋某某看后说还可以,给他8000元,几天后宋某某说那水票能用,还需要,艾某某有1000张左右,他将艾某某的票拿出来卖给宋某某。5、被告人宋某某供述,2013年11月份一天上午,南某某称收了几张中美纯水的水票,让找人卖了,经他介绍,以8.5元每张卖给张向红30多张,停有一个月,经他联系,南某某又卖给张向红400张,后南某某又和张向红交易了,具体卖了多少张,交易了几次,他就不知道了。2014年4月初,他从南某某处以7元每张购买800张中美纯水水票,南某某又送他4、5张中美蓝晶水票,他以每张9元卖给了姓冉的女子,该种水票公司售价13元,公司发行的水票票号是水印上去的,他从南某某处购买的800余张票号数字是加盖上的。2014年4、5月份,他二次从左某某处以8元每张购买2000张森氏软矿泉的水票,后以每张9元卖给夏升勇。6、证人刘某甲证实,2014年6月13日,他们发现一个网上卖他们公司假水票的妇女,就报警了,后得知该妇女叫冉某。张某甲在4月至5月期间回交公司假水票2900多张。7、证人冉某证实,她在网上开了一家“郑州桶装水票批发”网店,卖森氏纯水和中美纯水,水票从一个森氏水站一个男的和其他送水工或水站处买,她先后从(1397004)这名男子处购买200余张森氏水票。2014年6月13日下午,一男一女向她买水票时,追问水票来源,并报警。8、证人吉某证实,河南中美纯水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森氏饮品有限公司是一个董事长,都归韩某副董事长管理。2014年6月12日,他们通过网上找到一个卖公司假水票的女子,该女子称假水票是从一个森氏水站站长处购买,确认联系电话是宋某某,公司年初就发现有人使用假水票。证人韩某证言与证人吉某基本一致。9、证人李某甲证实,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丙均是公司水站点老板。2014年4月发现假水票后,公司查处左某某交到公司假水票1558张、张某甲上交假水票2543张、张某乙上交假水票285张、张某甲另一个水站上交假水票359张。水站水票没有销售完,水站退还给公司,公司还是按照销售给水站的价格退钱,水站向公司购买水票,中美纯水每张13元、中美蓝晶每张14元、中美惠生活每张9元。10、证人陈某甲证实,2014年5月中旬,老板南某某让他将一箱水票放到他的住处,他感觉水站不会有那么多水票,他问是不是假的,南某某没有吭声,让他烧掉,他没有烧掉,后该箱水票被民警提取。11、证人汪某证实,2014年4月5、6号的一天晚上,他在水站值班,南某某打电话让他帮忙收个快件,接完电话有半个小时,一辆白色厢式货车到水站门口,司机下车说是南某某让他送东西的,车上装着空纯净水桶,司机搬出一个纸箱给他,并交代不让别人看,他看过这个箱子里的东西,都是水票,接到一箱水票的次日早上,南某某问他箱子里是啥,他说是水票,南某某就恼火了,说他偷看箱子了,为此二人差点打起来。12、证人刘某乙证实,她从左某某处共购买800张左右中美蓝晶假水票,她用1200张中美纯水票换左某某1200张左右的中美蓝晶水票,每张加1元,水票全卖给客户了。蓝晶公司批发价14元,左某某给她8元。证人闫某、杨某证言与证人刘某乙相互印证。13、证人张某乙证实,2014年2月份,经宋某某介绍,他以每张8.5元购买小南350多张水票,第二次购买350多张,第三次是他和小南直接联系,购买了360多张,2014年5月份,卖剩下的水票经公司鉴别是假的。14、证人任某证实,他所在公司经理助理李某乙购买了七八百张中美蓝晶水票,后附近水站段站长来问,他才知道水票有事了,所买水票价格上没啥区别。证人李某乙、段某证言与证人任某证言相互印证。15、证人陈某乙证实,她和张某甲是夫妻关系,他们水站从蒋勇处购买两次假水票,第一次2000张左右,第二次16000张左右,第二次她在场,每次往公司交水票时,掺入三四十张,出事后张某甲说那2000张水票太假一张也没用。张某甲具体从艾某某处买了多少张假水票她不知道,张某甲让她去买回了500张水票,后来,张某甲告诉她之前其从艾某某处买了1000张假水票。她把张某甲从艾某某处买的水票掺着从下边客户手中收上来的水票一起交到中美纯水公司,每次掺入30张左右,一直到2014年4月公司发现假水票,张某甲将剩下的14000张左右烧掉。16、证人白某证实,2014年4月份,左某某二次到他们的水站送水票,每次1000张,具体怎么谈的她不清楚。17、鉴定意见,证实涉嫌伪造的水票与提取的水票样本不是同版印刷形成。18、指认照片,证实案发后查获的部分涉案水票情况。1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扣押涉案水票情况。20、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南某某、证人李某丙、李某丁、汪某辨认同案蒋勇,证人刘某乙、闫某辨认出左某某,被告人左某某辨认艾某某的情况。21、河南中美纯水有限公司、郑州市森氏饮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纯净水、中美蓝晶矿物质水、惠生活天然水、森氏软矿泉水票每张向水站销售价格分别为13元、14元、9元、13元,公司加盟水站从公司财务部购买的所有水票,公司回退时全按购买时原价回收,公司所有水票均全部委托郑州银丰防伪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印刷。22、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南某某、宋某某、艾某某已向河南中美纯水有限公司做出赔偿,取得公司谅解。2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蒋勇现在逃。24、郑州银丰防伪设计有限公司证明,送检的中美蓝晶、中美纯净水、森氏软矿泉水票为仿冒票,从南某某、宋某某、冉某等处提取的水票系仿冒票。25、河南中美纯水有限公司、郑州市森氏饮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纳税费凭证,证实被害单位情况。26、前科证明及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艾某某、南某某、张某甲、左某某、宋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平时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27、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案件的侦破及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2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南某某、左某某、艾某某、张某甲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南某某、张某甲、左某某、宋某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量均累计一千张以上,均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南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2014年5月份20000张水票有异议,该2万张假水票应扣除,因双方没有协商价款及支付方式,票面没有金额,指控2万张价值27万元没有依据,该2万张水票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2014年5月份以前,南某某曾向蒋勇多次购买假水票用于销售,南某某对蒋勇向其出卖该2万张假水票是明知的,并且已经交付,涉案水票虽然票面未标明金额,但具有相应的价值,该2万张水票仍应计入犯罪数额,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告人涉案数额依据销售价13元计算与客观事实不符,在水站最终的价格是每桶6元的辩护意见,经查,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单位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证实宋某某倒卖假水票数量达到2800张、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形,本案中水票没有标明票面价值,但被害单位向各水站销售水票价格统一,回收水票按照向水站售出价格回收,依据该价格计算涉案水票价额适当,辩护人提交的客户证明中涉及的是活力冰纯桶装水、且是水站向客户的售价,其和销售返利政策均不能证明公司制定的向水站销售水票的价格,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倒卖中美惠生活假水票5000张,每张公司向水站销售价10元,但根据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人证言、公司证明、谅解书(张某甲)等证据,能证实每张公司向水站销售价为9元,张某甲该起指控价额应为45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该起价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被告人艾某某、南某某、张某甲、左某某、宋某某涉案数额分别为7700张、价值103300元,21860张、价值294180元(其中27万元系犯罪未遂),8000张、价值85000元,4700张、63300元,2800张、36400元,应根据上述法定刑幅度及查明的量刑情节分别判处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艾某某、南某某、张某甲、左某某、宋某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艾某某、南某某、宋某某、左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2、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3、艾某某、南某某、张某甲、左某某、宋某某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4、艾某某、南某某、张某甲、宋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5、对南某某其中2万张假水票的指控,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辩护人及公诉机关提出的与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一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建议对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与其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艾某某、南某某、张某甲、宋某某、左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自愿真诚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艾某某、南某某、张某甲、宋某某、左某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南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甲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左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宋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吴云锋人民陪审员  王建珍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玉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