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民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何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何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2805号原告胡某甲。法定代理人胡某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敏哲,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何某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军宇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佩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