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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潘兴刚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终130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兴刚,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曾于2009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0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于2013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抓获,同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兴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4)沈和刑初字第008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兴刚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被告人潘兴刚于2015年3月11日,在沈阳市和平区兰州南街83号4-6-3室,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2、被告人潘兴刚于2015年3月12日,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某、李某吸食毒品。3、被告人潘兴刚于2015年3月14日,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某、李某吸食毒品。4、被告人潘兴刚于2015年3月17日,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5、被告人潘兴刚于2015年3月20日,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6、被告人潘兴刚于2015年3月21日,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某、李某吸食毒品。7、被告人潘兴刚于2015年3月24日,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8、被告人潘兴刚于2015年3月25日,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某、李某吸食毒品。9、被告人潘兴刚于2015年3月26日,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某、李某、赵某吸食毒品。10、被告人潘兴刚于2015年3月27日,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某、李某、赵某吸食毒品。11、被告人潘兴刚于2015年3月28日,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某、李某、赵某吸食毒品。12、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潘兴刚以贩卖为目的,从非法渠道购入大量疑似毒品,并准备电子称以及透明小塑料袋用于分装贩卖,后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大量已分装好的疑似毒品16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冰毒)11.23克、氯胺酮(K粉)3.51克、海洛因2.68克。原判依据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张某某、李某、赵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毒品检验报告、尿检报告,情况说明,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前罪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潘兴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为贩卖而购入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潘兴刚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潘兴刚对于部分犯罪能够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潘兴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诉人潘兴刚的上诉理由是:没有贩卖毒品,购毒目的是吸食,查获的毒品中仅有六七袋冰毒属其个人,其余毒品均为租房人倪某某所有。五、二审审理查明情况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潘兴刚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犯罪的事实、证据与原判判决认定相同,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同时,上诉人潘兴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潘兴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又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亦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上诉人潘兴刚所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潘兴刚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以贩卖为目的从广东购入毒品后进行了称重及分装行为,该供述内容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所证实的侦查机关在潘兴刚住所卧室内查扣400余个自封袋、电子秤,以及已分装成袋的毒品这一事实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上诉人潘兴刚贩卖毒品目的明确,其以贩卖为目的购入毒品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莹审 判 员  李陶代理审判员  郎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