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古红春与武汉方锥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红春,武汉方锥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39号原告:古红春。被告:武汉方锥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磨路联峰广场C-710。法定代表人:朱艳华,该公司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群峰,湖北立丰(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古红春与被告武汉方锥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古红春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红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古红春负担。审 判 长 熊 伟人民陪审员 李宏波人民陪审员 王传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