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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民初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松木经济开发区金源街道新竹管理处洪山管理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湘0407民初241号之一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朱某某,系原告陈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熊厚仕,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木经济开发区金源街道新竹管理处洪山管理小组。负责人朱某某,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松木经济开发区金源街道新竹管理处洪山管理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共计157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红生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人民陪审员  赵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白平校对责任人:肖红生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