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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济宁北汇玻璃有限公司与莱阳市鹏旎食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北汇玻璃有限公司,莱阳市鹏旎食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230号原告济宁北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委托代理人曲永军,山东海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阳市鹏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经济开发区D区。负责人王鹏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鹏程,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北汇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市鹏旎食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北汇玻璃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济宁北汇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云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