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终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梁绍红、上诉人安阳市南湖新村A、B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绍红,安阳市南湖新村A、B住宅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终7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绍红。委托代理人刘进峰、张卫明。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南湖新村A、B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郭海,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梁绍红、上诉人安阳市南湖新村A、B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