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3民初649号原告常某某,女,汉族,1964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艳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某、被告杨志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某某诉称,原、被告是二次婚姻,原告带着儿子和被告结婚。自2012年起,男方天天喊着离婚,经常谩骂原告,对原告及子女仇视、漠视,致使孩子无法忍受,被告和我儿子两个人经常拿刀、拿东西动手。在2013年,原告患病最严重时被告曾提出离婚诉讼(介于原告患重病,法院未予立案)。双方婚后住在女方婚前购买的房屋里,所有家庭用品均为女方婚前财产(冰箱、彩电、洗衣机、电热器、电脑等),男方对婚内收入、财产隐瞒。现请求法院给予离婚判决。被告杨某某辩称,生活中,我对原告关怀备至,呵护有加,开始一起生活时,我的工资卡都是交给原告的。将近10年了,我做了很多贡献,也付出了很多,家里的卫生都是我一人包干的,特别是原告生病住院四次,三次都是我一个人伺候陪护,而她的儿子只来过一次,就再没有人影了。她和她儿子打我,还说我打他们。房子的第一期付款15万元也是我交的,她现在强行要赶走我父母,绝口不谈15万元的事情,这房子的价值都超过30万了,我说要是离婚就把我的15万元给我。在我买了这个房子的前提下,原告问我每月要3000元的房租,我的房租还是一直交着的;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1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现原告认为双方已经没有夫妻感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杨某某表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共同为创建和谐、幸福的家庭努力。本案原、被告在各自经历过一次失败婚姻后,再次组成家庭,应当更加珍惜来之不易感情和生活。夫妻之间为生活琐事难免会发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应理性处理,及时沟通并化解矛盾。本案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如果能够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各自改正缺点和不足,是可以和好并继续共同生活的。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仅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亦不能证明原告的其他主张,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