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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薛君与莫丹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君,莫丹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541号原告:薛君。委托代理人:吴敏华,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静,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丹峰。原告薛君与被告莫丹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薛君负担。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