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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胡金玲与汪霞、杨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玲,汪霞,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胡金玲,女,1962年8月2日出生,证件号码411002196208022047。被执行人汪霞,地址许昌县长村张乡长村张居委会。被执行人杨光,地址许昌县长村张乡长村张居委会。胡金玲申请执行汪霞、杨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金玲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上级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1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金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