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5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韩建伟与岑天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伟,岑天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5586号原告:韩建伟,男,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岑天航,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伟撤回起诉。本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建伟负担。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艳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