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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夏登安与繁昌县白马山硫铁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登安,繁昌县白马山硫铁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622号原告:夏登安,男,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蔡明华,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繁昌县白马山硫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谷聘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东,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登安与被告繁昌县白马山硫铁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主体变更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登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登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登安承担。代理审判员  俞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