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谢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1026号原告谢某,女,生于1977年4月17日,汉族。被告魏某某,男,生于1973年6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潇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