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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谢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1026号原告谢某,女,生于1977年4月17日,汉族。被告魏某某,男,生于1973年6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潇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