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柳州市华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洁、陈南方、贾凤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华夏物流有限公司,梁洁,陈南方,贾凤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047号原告柳州市华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何柳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刚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洁,女,汉族,1986年2月14日,住河南省义马市。被告陈南方,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被告贾凤君,女,汉族,1963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河南省义马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耿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邝效领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柳州市华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洁、陈南方、贾凤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州市华夏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华夏物流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华夏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柳州市华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泳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