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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鲡懿与被执行人石绍华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吉执保字第3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鲡懿与被执行人石绍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鲡懿向本院申请保全石绍华银行存款26万元。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吉民初字第1539-1号民事裁定,2015年12月16日立保全执行案。本院依据(2015)吉民初字第1539-1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石绍华银行存款账户26万元。本院认为,现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石绍华银行存款账户,限额为26万元,本保全案件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对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1539-1号民事裁定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执行措施,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