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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财保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冯孝新与陕西新大酒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孝新,陕西新大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财保52号之一申请人冯孝新,男,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陕西新大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美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冯孝新与被申请人陕西新大酒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冯孝新于2016年4月11日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新大酒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大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万元人民币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强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