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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含山县清溪镇天翔铸造厂、张龙、许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含山县清溪镇天翔铸造厂,张龙,许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葛世平。被执行人:含山县清溪镇天翔铸造厂,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负责人:郑庆余。被执行人:张龙,男,住含山县仙。被执行人:许琴,女,汉族,住含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以(2016)皖0522执6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含山县清溪镇天翔铸造厂所有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并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查封被执行人含山县清溪镇天翔铸造厂所有的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方审 判 员  钟仕锋助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洪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