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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太录与新泰市刘杜镇南流泉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录,新泰市刘杜镇南流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945号原告刘太录,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修华,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泰市刘杜镇南流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西才,该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光安,新泰放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太录与被告新泰市刘杜镇南流泉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告知原告及时缴纳诉讼费,因原告未及时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宗仁审 判 员  魏华庆人民陪审员  姚圣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娟审核签发拟稿校对印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