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22民初753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73年2月,回族,农民,不识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黑某甲,男,生于1975年7月,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铁存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已二十二年,婚后被告经常在外不顾家,且因吸食毒品被强行戒毒。原告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靠打工维持家庭生活,只希望被告回心转意,但被告不改一身的坏习惯,稍不如意就毒打原告,导致原告身心疲惫,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孩子黑某乙、黑某丙均已成年,不存在费用问题;三、共同财产,位于海原县李旺镇李旺行政村第二自然村院落一处,房屋四间归原告所有,水地十一亩,铃木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除陈述外,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拟证明2008年7月30日原、被告李旺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部门补办了结婚证,系合法夫妻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黑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婚后发生过矛盾,被告有过错,但被告已改正了错误,为了家庭和谐生活,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对自己的辩称主张,只有陈述,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且被告无异议,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1994年农历12月30日,原、被告依习俗举行仪式同居生活,2008年7月30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黑某乙,生于1996年10月21日,现已独立生活;长女黑某丙,生于1998年2月5日,在校上学,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时有矛盾发生。2016年2月28日,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分居生活。原、被告共同财产有铃木摩托车一辆。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原、被告于1994年农历12月30日依习俗举行仪式后同居生活,,2008年7月30日补办了结婚证,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原、被告应珍惜双方的婚姻关系,互谅互让,共同抚养孩子。夫妻间因生活、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采取冷静克制的态度处理矛盾。从法庭审理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提出离婚,被告真心请求不愿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考虑到夫妻双方分居时间短,加之长女黑某丙正在读书的实际,还有共同生活的希望,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要求与被告黑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铁存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