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0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家口煤矿机械厂联合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家口煤矿机械厂联合加工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458号原告马某。被告张家口煤矿机械厂联合加工厂,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路6号。法定代表人尹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家口煤矿机械厂联合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家口煤矿机械厂联合加工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瑞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