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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邑县孔庄乡孔庄小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夏邑县孔庄乡孔庄小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支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730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永刚,农民。被告夏邑县孔庄乡孔庄小学,住所地夏邑县孔庄乡政府路西段。负责人孔冲,系该校校长。组织机构代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联通公司院内。负责人刘国常,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原告张某与被告夏邑县孔庄乡孔庄小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夏邑县孔庄乡孔庄小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支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夏邑县孔庄乡孔庄小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宋治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