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洪德聪、吴丽真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特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代表人李锦亮,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志猛、欧阳巧梅,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洪德聪,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丽真,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洪德聪、吴丽真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以双方当事人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374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炳源审 判 员 曾海根代理审判员 庄慧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萍瑜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