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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守军,江永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4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军诉被告江永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永宝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交168.00元,减半收取8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