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小妹与刘坤、胡永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妹,刘坤,胡永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841号原告张小妹,女,1939年9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徐炯,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坤,男,1989年1月29日生。被告胡永卫,男,1971年12月24日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负责人钱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晓莎,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妹与被告刘坤、胡永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小妹及委托代理人徐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在本院预定的开庭时间2016年4月14日10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小妹负担。审判员 顾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