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1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1007号原告李某某,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满族,农场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梁某某,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业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秀萍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