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刘志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刘志平,张前梅,刘志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807号原告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驻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士绩,男,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解崇波,男,生于1972年10月1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该支行正式职工。被告刘志平,男,生于1971年3月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张前梅,女,生于1972年2月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志强,男,生于1973年8月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刘志平、张前梅、刘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负担。审判员 侯金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