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星与被执行人董雯雯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星,董雯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815号申请执行人董星,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被执行人董雯雯,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任固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10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董雯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董雯雯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二、被执行人董雯雯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董雯雯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董雯雯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董雯雯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