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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周巧菊、丁金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金红,周巧菊,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金红,男,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艾扬,南京服装四厂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巧菊,女,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将军巷*号***室。法定代表人:秦佳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丁金红因与被申请人周巧菊、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佰间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金红申请再审称:1、案涉房屋的买卖在网签程序上违反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2、被申请人签署阴阳合同,偷税漏税,损害了国家利益;3、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作为妻子的艾扬并没有签署合同同意出售案涉房屋。综上,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主张,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全部无效。被申请人周巧菊提交书面意见称:丁金红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给出任何实质依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根据案件事实,驳回其再审申请。被申请人仟佰间经纪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1、在涉案房屋的买卖过程中,丁金红与周巧菊在仟佰间经纪公司的主持下,按照相关规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申请人丁金红没有证据证实两被申请人就案涉房屋的买卖在网签程序上违反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故对申请人关于案涉房屋的买卖在网签程序上违反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无效。即使合同部分无效,也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涉案房屋买卖的实际成交价为177万元,但丁金红、周巧菊却签订了房屋转让价款为120万元的《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经纪机构版)》,该120万元房屋转让价款的约定系为了规避国家税收,应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该房屋转让价款条款应当无效,但合同的其他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该合同价款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故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丁金红与周巧菊、仟佰间经纪公司均应按实际交易价格177万元履行合同,事实上双方也是按照177万元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故对申请人以签署阴阳合同,漏缴国家税收,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3、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丁金红之妻艾扬并未持异议,并于2013年9月6日在北京银行《售房人承诺函》上予以签字确认,该事实证实丁金红之妻艾扬对出售涉案房屋不持异议。故对丁金红关于其妻艾扬没有同意出售涉案房屋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丁金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金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夏绪敏审 判 员  王元成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