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7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7民初170号原告欧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5月3日,住四川省雷波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9日,住四川省雷波县。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欧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欧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取比杰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测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