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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邓志平与长沙明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平,长沙明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908号原告邓志平。被告长沙明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1999号。法定代表人黄焕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志平诉被告长沙明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志平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殷兵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思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