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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6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7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0日,被告人黄某与虞某因民间债务纠纷,被本院以(2012)温瑞马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偿付虞某本息共计人民币67800元。判决生效后,虞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予以立案。2013年3月6日,被告人黄某拒不履行判决被本院拘留十日。后经本院调查,被告人黄某在瑞安市马屿镇江西村拥有一间四层房屋、一间三层房屋、一间一层房屋以及多间二层违章房屋并拥有房屋租金,但被告人黄某一直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于2014年11月19日决定查封被告人黄某位于瑞安市马屿镇江西村的一处四层房屋,准备进行拍卖、评估,但被告人黄某撕毁封条,并搬回到该房屋中继续居住,严重妨碍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将被告人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瑞安市公安局,瑞安市公安局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侦查。次日被告人黄某与虞某达成执行和解,偿付虞某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黄某获得虞某谅解。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法院执行材料、拘留决定书、谈话笔录、房屋照片、执行和解协议、谅解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能自首,积极履行偿付义务,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小云人民 陪 审员 黄启山人民 陪 审员 赵庆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