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志敏诉李淑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1023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山西省大同市。被告李某,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敏诉被告李淑娇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志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吉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云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