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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志敏诉李淑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1023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山西省大同市。被告李某,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敏诉被告李淑娇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志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吉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云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