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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祝燕燕、张某等与肥西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燕燕,张某,张大云,周先华,肥西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安徽万利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肥西行初字第00053号原告:祝燕燕。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祝燕燕,系张某母亲。原告:张大云。原告:周先华。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宣善德,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卫兵,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西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巢湖中路。法定代表人:丁东,主任。委托代理人:董铭,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宇平,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万利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张老圩村。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东,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祝燕燕等四原告诉被告肥西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四原告以被告已答应按规定给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四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燕燕、张某、张大云、周先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燕燕、张某、张大云、周先华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朱自宏人民陪审员  汪先刚人民陪审员  韩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俊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