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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陈伟坤、北海市救助管理站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坤,北海市救助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279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坤,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北海市救助管理站,住所地北海市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叶青,站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坤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救助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15年9月23日、2015年9月25日将北劳人仲字(2015)第308号仲裁裁决书送达申请人陈伟坤、被执行人北海市救助管理站,被执行人北海市救助管理站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仲裁裁决一当事人北海市救助管理站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北劳人仲字(2015)第308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伟坤的申请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执字第12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锋代理审判员  林小娟代理审判员  武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进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