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二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白银市靖会宏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会宁县会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靖会宏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会宁县会师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381号原告(反诉被告)白银市靖会宏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兴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天平,该公司职工。被告(反诉原告)会宁县会师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宝忠,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魏建新,该镇人大主席。委托代理人董洛,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白银市靖会宏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会宁县会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本案涉案标的大,案情复杂,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12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白银市靖会宏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天平,被告(反诉原告)会宁县会师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魏建新、董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反诉被告)白银市靖会宏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就其本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被告(反诉原告)会宁县会师镇人民政府就其反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白银市靖会宏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会宁县会师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白银市靖会宏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会宁县会师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3856元减半收取1692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白银市靖会宏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6928元,退回原告(反诉被告)白银市靖会宏泰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6928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会宁县会师镇人民政府承担。审 判 长 武俊禄代理审判员 金贵秀人民陪审员 柴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