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林某与刘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刘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634号原告林某,男。被告刘某某,男。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黄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