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4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祁付美与许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付美,许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456号原告:祁付美。被告:许哲。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付美与被告许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付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付美承担。审 判 长 孙 倩审 判 员 胡妮娜人民陪审员 曲永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