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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祁付美与许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付美,许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456号原告:祁付美。被告:许哲。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付美与被告许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付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付美承担。审 判 长  孙 倩审 判 员  胡妮娜人民陪审员  曲永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