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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二初字第6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市新时代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锡林浩特市仁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海清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新时代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仁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海清,段霁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二初字第625-1号原告锡林浩特市新时代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额办桃林塔拉街。法定代表人阮冬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边鼎,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郭茂,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锡林浩特市仁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办孟柯街。法定代表人乔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泉,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海清,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强,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霁峰,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林浩特市新时代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锡林浩特市仁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海清、段霁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海清位于锡林浩特市杭办呼斯勒街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160112080**),及位于锡林浩特市额办7街牧民一条街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5307**),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新时代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海清所有的位于锡林浩特市杭办呼斯勒街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160112080**),及位于锡林浩特市额办7街牧民一条街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5307**)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雪松审 判 员  包俊杰人民陪审员  张耀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