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竹林与黑志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竹林,黑志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222号原告刘竹林,男,汉族。被告黑志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竹林与被告黑志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竹林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竹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原告刘竹林承担。审判员 宋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欣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