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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竹林与黑志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竹林,黑志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222号原告刘竹林,男,汉族。被告黑志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竹林与被告黑志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竹林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竹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原告刘竹林承担。审判员 宋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欣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