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0039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夏中勇与被执行人姚顺太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中勇,姚顺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398-01号申请执行人:夏中勇,男,1974年11月0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姚顺太,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中勇与被执行人姚顺太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广宾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4月14日地点:执行局审判员:史学金、何希贵、李强书记员:师广宾合议内容:关于申请执行人夏中勇与被执行人姚顺太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关于申请执行人夏中勇与被执行人姚顺太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建议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史学金局长发言:既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44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何希贵:同意史局长的意见,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李强发言:同意史局长、何局长的意见。合议庭意见:同意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