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4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554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15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殿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东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