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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赵晓燕与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燕,宋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1716号原告赵晓燕,女,蒙古族。被告宋山,男,汉族。原告赵晓燕与被告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晓燕诉称,被告于2014年5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到期后被告无故拖欠,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800元。被告宋山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向原告借款18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当年12月5日,被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欠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据为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晓燕借款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