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259号原告廖某某。被告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东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荣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