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霍凯与朱美英、朱朝信、高凤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凯,朱美英,朱朝信,高凤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373号原告霍凯,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张虹,河南省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美英,女,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朱朝信,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高凤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凯诉被告朱美英、朱朝信、高凤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凯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凯撤回起诉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霍凯负担。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明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