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超,张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295号原告雷超委托代理人邢保民被告张引委托代理人冯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超诉被告张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另150元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