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7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4799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亮,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81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9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淑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