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加建申请执行四川阳光机械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建,四川阳光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85号申请执行人:王加建,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阳光机械有限公司王加建与四川阳光机械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竹劳仲调字(2015)54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合计68349.4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了全部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本院(2016)川0683执85号案件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瞿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定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