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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富裕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文武、崔继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武,崔继武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571号原告富裕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登云,富裕县富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武,男,汉族。被告崔继武,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富裕县富裕镇三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裕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文武、崔继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裕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2.00元,减半收取1,276.00元,由原告富裕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慧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